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一)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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