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需要司法解释的问题主要有三: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情形下的增加问题;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情形下的减少问题;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方式问题。本条就是对第三个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应通过什么程序主张,在实务中见解各异。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反诉或反申请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理由在于:减少违约金作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销、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必须采用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有的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抗辩就可减少。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来申请减少违约金,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来主张。我们认为,由于违约金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本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和法官都理解不一。此时,若要求一生之中可能只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必须弄清必须通过反诉方式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来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委实有些苛刻。有鉴于此,司法解释既认可反诉的请求方式,也允许抗辩的主张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理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应当由双方恢复原状,因不能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有效。理由:(1)违约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2)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对违约金事前约定过高后过低后,均可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但采取何种形式在实务中有争议,该司法解释说明通过反诉或抗辩的形式均可。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律师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