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法院不可以主动去终止,要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对解除合同的行为确认其法律效力。
首先林地承包合同要终止即是合同的权利义务解除,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也终止消灭。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民事主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不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另外就关于法院能审判合同解除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协议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
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4.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所谓不定期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5.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
(1)出现了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原因
(2)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4)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1.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3.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4.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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