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死亡的履行一般是当事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根据合同的性质还有其它的合同履行方式:
1.合同是财产性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有继承人愿意继承的,继承死亡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承人不愿意继承的话,合同终止。
2.合同是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根据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合同。其继承人也无法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首先,如果是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
其次,如果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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