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是保管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1-06-30 14:02: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的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保管物品的劳务,有偿或者无偿都属于保管合同。,到期之后需要返还,停车场一般不属于保管合同,只能说是租赁法律义务关系。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停车场是保管合同吗的相关内容。
停车场是保管合同吗

、停车场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停车场形成的停车协议不属于什么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不存在保管关系,一般认为是场地租赁关系。

二、什么是指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三、保管合同的特点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停车场是保管合同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在停车场上停车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关系,不属于保管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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