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变更工程计划,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2)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3)发包人修改设计。
2、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增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工作量的,双方当事人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工程变成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1、遵守法律;
2、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准;
5、组织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发包人变更计划导致停工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建设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交付工程验收,如果因为发包人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工程损失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