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1-11 17:0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一般的借款行为会产生利息。而有些人在借款时做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侵害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俗称“砍头息”。那么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高利贷?什么是举证责任?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逐一详细介绍。
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短期拆借资金常常出现,双方在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以及还款日期过程中,出借方常常事先扣除利息,网友在今后如果遇到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就可以与出借人依法协商解决,毕竟现在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经收取了部分高利贷利息,在法院认定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后,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偿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三、什么是举证责任

因借款发生纠纷,债权人有证明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日起成立,而证明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在借款时保留交付证据,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以降低诉讼取证难度。对于债务人,则应留意借条、收条金额与实际交付款项是否一致,防止因疏忽而承担额外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民法典关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的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是不得预先扣除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届时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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