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要偿还吗

更新时间:2021-07-09 14:52: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这大大提高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安全性,通过担保制度也很大程度的促进了资本的融通。担保制度具有很重大的社会经济作用,被民事主体所广泛应用。那么,法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要偿还吗?以下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要偿还吗

一、法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要偿还吗

是否能够请求担保人偿还贷款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则法人在未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前,债权人不能请求保证人偿还该法人的债务;但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三、法人民事权利的范围是怎样的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5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法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要偿还吗?”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是否能够请求担保人偿还贷款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如果保证人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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