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要起诉的,适用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根据;
2、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3、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
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与损失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得利人主观心态。善意得利人需要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则需要返还所得利益。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
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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