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解除
如果协议内容显示公平或者违法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除。
(三)人民法院解除
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竞业限制内容违法或者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支付经营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解除。
(一)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密性质;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据库及其他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本,照片等)甲、乙双方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严格乙方职业职责,根据《劳动法》 、《公司法》护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磋商,就乙方负有保密责任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协议条款如下:保密内容和范围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生产资料、生产基础、生产情况、产品配方、产品成本、产品定价、人事记录、员工资料、客户、供应商、货源情报、市场资料、业绩评估、产销策略、销售历史、财务状况、进料渠道、设计、程序、技术文档、软件源代码、可执行程序、演示程序、测试数据、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资料、管理诀窍、产品开发与研究进程、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以及尚未经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经营管理信息、科研成果。
所有在乙方受聘期间研究发明或者参与研究发明的科研或成果,以及从公司知晓、学习到的知识、了解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与项目及公司有关的信息、资料、数据等。虽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是甲方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资料或者信息,也适用本协议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本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
(四)保密期限 1、本协议经双方认可的保密期限为自乙方获取本协议保密范围内甲方任何信息资料等之时直至该等信息、资料为公众所知悉止,且不因乙方是否最终成为甲方受聘人员或离任、辞职、解雇等原因而终止。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本公司项下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物权、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2、乙方为甲方工作期间,基于职务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撰述等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范畴,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从约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对本协议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书面允许或工作之必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指示第三方技术诀窍和研制路径。3、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4、竞业禁止之特别约定乙方同意并接受,自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或者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公司、机构、组织或个人处任职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动或劳务,也不得自营或者合作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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