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过期也就是合同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到期后,合同就会终止,如果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违约责任。如果在有效期间存在违约行为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故合同到期后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2、预期违约,即拒绝履行,分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3、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与延迟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而言,包括:
(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替代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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