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班次和运输路线将乘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迟延运输的,不管其原因如何,都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具体方式旅客有选择权,承运人不得强求。比如,旅客选择退票,承运人应全额返还票款,并不得收取手续费。对于旅客的此类要求及其他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不得拒绝。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延迟运输给旅客带来损失,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此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精神,如果延迟是因为不可抗力所造成,比如航空客运中的恶劣天气使飞机无法起飞,洪水冲垮铁路无法如期发车等,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是不可抗力所造成,也没有其他的法定免责理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不过,由于我国合同法在此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赔偿,怎样赔偿,还应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
1、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旅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旅客违反携带违禁物品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
以上就是关于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如何承担责任的相关介绍,对于承运人擅自更变运输工具或者是降低服务的情况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要对旅客负责。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