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

更新时间:2021-08-09 14:55: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委托是为了方便人们生活而产生的,既有助于委托人节约时间,又有助于受托人获取报酬,是双赢的事情。那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委托人的权利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

一、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委托书公证时,被委托人不需要到场,但委托人必须到场。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由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带上委托书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内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来到我处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等。

如果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的机构有固定模板的话按模板制作,如果不知道怎么写也可以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代为制作委托书。由于委托书上要写明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因此最好能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1、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至于支付多少必需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事人双方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或者事后统计计算来决定。对于此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商业惯例。具体而言,包括提供与补偿两种方式。所谓提供,是指委托人在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前预先给付有关必需费用。而补偿则是指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偿付给受托人所支付的为办理委托事务而需的必要费用,此时,委托人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其代为垫付必需费用之日起的利息。

2、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自然无所谓支付报酬。而若为有偿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的支付时间,通常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但也可提前支付或分期支付。如委托事务非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应就已完成的部分支付报酬。具体说来,报酬的标的和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从习惯。各国民法对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履行时间采“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事先付报酬者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始末后,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支付报酬为由,就受委托事务的处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支付报酬并不以受托人成功地处理受委托事务为要件,但若有特约时,应从其约定。而委托事务的处理,虽不以处理成功为必要,但一般都须处理完毕,委托关系方为终止。当然也存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委托关系即告终止的情形。此时,仅在委托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告终止时,受托人方可以就其已处理事务部分,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典》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对于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但又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为其提供一定担保。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必要的、合理的债务(如贷款)附有利息要求的,即使其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但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之内,委托人亦有为之清偿的义务。

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又负有必要的、合理的债务且须委托人清偿时,允许二者进行抵销。

同时委托人还应就受托人不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对第三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委托人的责任

(1)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连带责任

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人协商而其所实施的行为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委托人的权利是什么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般来讲,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便不能轻易改变,只有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并将因此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才有权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3、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6、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以满足其对受托人享有的与受托人的个人债务相关的债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公证主要是公证委托书,而委托书是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其涉及委托人的权益,当然在办理公证时需要委托人到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委托公证是否需要被委托人到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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