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21-09-08 14:50: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与储存物品相关的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之间的内容以及区别,很多人一直并不了解,在保管物发生损害时,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在最新的法律规定中,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吗?仓储保管合同内容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普及一下。
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需要承担责任。

二、保管合同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义务人承担责任不以主观上或者行为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而是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仓储保管合同内容有哪些?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它是仓储保管合同业务的第一道环节,是履行储存保管合同的基础。仓库输储存业务,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进行安排。对大宗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新品种入库,存货方应当将其数量和特性提前告知保管方,以便做好接收准备。货物入库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有业务部门的正式入库凭证或合同副本;凡是入库货物都要进行认真检修,一般商品要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和分等论价的货物,要由有关业务部门专门验收货物质量,入库时仓库只验数量和包装;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公同交付入库的有关人员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理。货物经检验无误后入库。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的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出库有存货方自提、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3种方式,都须当面输交接手续。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运输方式,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费运和发运手续。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一,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咻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凳规定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8、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9、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10、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需要承担责任,称为保管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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