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一般不会坐牢。不履行合同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当事人双方如果想要变更撤销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条款的,且该合同是属于可变更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无助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履行该合同将对一方产生不利。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虚假情况,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紧急需要或危难处境,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不履行合同会坐牢吗?不履行合同一般不会坐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明白的,建议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