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一般情况下诉讼委托他人代理需要告知法院,并出具委托书,但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民事委托,则需要出具委托书给对方当事人。
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综上所述,当我们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时,委托人是需要出具委托书给对方当事人的。如果是诉讼委托,则需要告知法院并出具委托书,而没有义务必须告知对方当事人。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委托书需要通知对方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