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根据法条可知,附加条件的承诺,如果没有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要约人知道后无表态时合同成立;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变成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承诺,即同意后合同才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改变了要约实质性内容的承诺是不能使合同成立的,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才成立合同。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只要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比要约先到达或同要约一起到达就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附条件的承诺,若条件是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则该承诺变成了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同意后,合同才生效。若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变,则原要约人知道却没反对或无表态时,则该承诺仍然有效。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附条件承诺是什么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