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阐明咨询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2、为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除合同另有约定,承担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
4、应受托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5、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及时支付报酬。
1、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1、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
2、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
3、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4、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5、维护委托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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