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应当订立,应 目前我国针对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问题没 有进行专门规定。
首先 就应当对这一群体有所认识。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类群体: 一是根据《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二是社区、村委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二类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键是对第一类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 于产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争议。不过这只是产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 用人单位招用人可能会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也可能会通过网络招聘,甚至各种推荐渠道等,但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 即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和社区、村委会之间形成了用 工关系,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村委会没有 营业执照,所以无法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乡镇社会事业办 订立。这一观点明显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员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是社区、 村委会,并不是社会事业办,除非各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二, 社会事业办属于乡镇的“劳动局”,是为乡镇各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社 会保险服务的机构,是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提 供服务的机构,否则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为用人单位的必备 条件并非是营业执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不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是 国家确定好人员定额类似于编制,所以这部分群体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而且他们的报酬也是由国家发放。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社区、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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