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签订仓储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主体、储存仓储物等问题。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仓储合同需注意什么问题”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