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里关于合同效力类型的规定与合同法一致,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
(一)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
(二)可撤销的合同:
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三)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合同效力类型大概可以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种类型。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经济法合同的效力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