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对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1、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2、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及时检验。
3、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
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承担自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5、买受人拒绝接收时,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双方未约定标的物的检验期限,当买受人签收了送货单,就表示买受人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内容进行了检验。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买受人签收了送货单的后果是什么及相关问题的解答,相信您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知识想要咨询,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