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更新时间:2021-02-26 11:18: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买卖合同中同样也存在孳息这一概念,那么应该怎么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怎么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一、怎么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1、合同当事人对所有权无特殊约定的,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实践中,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故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亦可依物之所有权来确定,即所有权转移(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交付)后归买受人。

  2、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而不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条件。但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一般是以买受人未支付对价为前提,此时买受人未支付合同价款,就不应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孳息的归属确是基于物权法上所有权的理论来判断,但在实践中有例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标的物是否已交付为判断标准,因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认知与认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断的,其对价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标的物的自然变化与买卖行为本身并无关联,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交付作为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的分配点。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标的物孳息归属的影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登记公示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但实践中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行为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有时同时发生,有时先后发生,这就给确定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造成一定的难题。

  1、不动产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变动的登记行为同时进行的,此时交付行为与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一般不存争议,交付(所有权转移)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所有权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后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其是否支付对价,孳息均应归买受人所有。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的利益分配点,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完成后,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标的物也不能认为是无权占有,而属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即迟延交付,其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标的物在交付前后其孳息的归属是不一样的,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在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难题无从解决,建议您来找法网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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