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终结,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仍然要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规定,合同先履行再签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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