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买卖合同和普通租赁合同两种法律关系,以及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个主体。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与普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交付和瑕疵担保责任,对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既是出租人对其所有权的物理体现,也是出租人对其合同债权实现的担保物化。因此,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实现和行使不应当妨碍或者阻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合理使用为前提。
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和处置问题,原则上以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返还给出租人。合同可以约定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出租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续租。合同可以约定在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3、象征性购买。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基本可以满足其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的需要。因此,合同可以约定,在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可以约定在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无需另行支付象征性购买对价。
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对于融资租赁物由谁交付这个问题,一般没有合同约定的都是由出租人直接交付。以上就是小编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我们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