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对出租人的影响。 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出租人可能因无法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或承租人的真实身份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租人在出租的房屋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出租人在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情况下,要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证明发生事故时房屋实际在由承租人支配和管理,显然并非易事。在出租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推定出租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出租人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时,如果承租人开出的价格与其他人相同,则承租人有权与出租人优先签订购房合同。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租赁房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等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租赁房屋不登记也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确定办理租赁物抵押的登记机关
实践中,市级以上的工商部门不办理具体的抵押登记业务,即使抵押人的营业执照由市级以上的工商部门颁发,抵押登记亦需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租赁公司办租赁物理抵押登记的第一步,联系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确认登记机关。
2、确定租赁物抵押所需之步骤
(1)先网上填报抵押登记信息(抵押人的工商年检系统登录填报),网上初审通过后,再携带纸质材料现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登记机关为县级市工商部门的,若县级市工商局下辖多个分局,需先到抵押人所在分局预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再到县级市工商部门现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直接携带纸质材料现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明确租赁物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动产抵押登记书
(2)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不同,可能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现场办理之注意事项
现场办理之前,提前联系登记机关预约现场办理时间,以防止办理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临时不在岗的情况;询问具体的办理地址,以防止登记机关地址变更,跑错地方的情况;需明确是否需要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均须到场办理,各地要求不一;若允许,现场办理时最好携带公章,以便现场补充或修改材料。
房子租赁前应该去政府机关备案,进行登记、审批,物品的租赁也应如此。如果租赁物没有登记,那么相关的当事人就要负法律责任的。出租人可能无法获得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无法获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所以租赁物不登记的后果可想而知,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该登记的租赁物就要进行登记。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