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法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虽属于合法行为,但毕竟使合同当事人丧失了原承揽合同的权利。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情形外,一律由责任方负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一)对由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协议的,如造成经济损失,一般由提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一方负担。
(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互不赔偿,损失自负。这里的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原承揽合同中规定了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三)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承揽合同而导致守约方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守约方不仅不负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这是因为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是以所属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承揽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所属的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其个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其对外签订的承揽合同,当然应由其所属的经济组织负责。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代表其所属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就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动为借口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承揽合同。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不承认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合同,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使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要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而不能成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理由。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成立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这时由新设立的独立经济组织承担原承揽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原承揽合同的权利;二是当事人一方吸收另一经济组织或被另一经济组织吸收,这时由存续的吸收者承担原承揽合同的义务,享有原承揽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组织,原当事人作为经济组织不再存续,这时应由分立形成的独立的经济组织按照它们之间的约定分别享有、承担原承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将其一部分资金、设备、营业范围等分出去,成立一个独立于原经济组织的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仍然存续,这时也应由原经济组织和分立形成的新的经济组织按照它们之间的约定分别享有原承揽合同的权利,分担原承揽合同的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原承揽合同的,违约方不得以已交了违约金、赔偿金为理由,提出变更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特定的经济利益,违约方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只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原承揽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并未解除。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违约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原违约方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以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为理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原承揽合同。
(一)承揽人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定作人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承揽合同相关书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承揽合同可以经过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发生法定情形时进行法定解除,此时违约方是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对承揽合同进行解除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