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1-03-05 14:14: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证人是对债权人有了一定的保证作用,对于保证人来说,也是赋予着一些权力,但是也有一些权力限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保证人收到限制,那么限制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

  一、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三、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的限制是什么问题的详细解答,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有法律效应的,保证人一般是随债务人的产生而产生,随债务人的消失而消失。如果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是有义务通知的债务人。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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