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且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作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
3、协助义务。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所谓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向定作人所负的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责任。只要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承揽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向定作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是:
(1)修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如果该工作成果有修复之可能,并且对其进行修理费用合理,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其进行修理。
(2)重作。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
(3)减少报酬。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定作人未请求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的,可以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报酬。
(4)赔偿损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请求对工作成果进行了修理、重作之后,如果定作人因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瑕疵还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可以向承揽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上述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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