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二)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三)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
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无效联营收益的处理问题;
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
(二)联营合同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在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和时间进行投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按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联营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途擅自退出联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日期写错了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样是有效的。
因为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实在以上的条款当中,只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属于必备条款,少了这些内容的,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会考虑效力问题。对于其他内容没有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协议进行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伙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