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1、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项目的名称;
2、委托方提出的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应达到的要求;
3、双方确定的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方式;
4、委托方要求的师资水平、资历、要求;
5、委托方需要培训的人数,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训人员的技术能力、学历要求;
6、经协商确定的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标准的承担;
7、培训开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如教室、教具等)和双方应协作解决的事项;
8、学员水平验收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实际操作、理论考试、现场答辩等);
9、委托方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方式、地点等;
10、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1、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
12、争议解决的方法;
13、其他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与被委托人协商约定后签订,也可以由委托人通过中介与被委托人协商签订,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须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遗漏其主要条款。
技术服务项目内部定价程序的第一步,是根据技术服务项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分析。 企业应积极搜集与该技术服务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料,包括相关成本、用户的价格敏感性、竞争者的行为等,通过调查、分析、评估,确定该技术服务项目目标市场的价格预期和需求价格弹性等。着重介绍技术服务项目的独特性,了解目标市场对该项目的感知和需求状况,将非常有助于技术服务项目价格的确定。
所谓需求价格弹性,是指某商品的需求量(对企业来说是销售量)变动率与其价格变动率的比值,它反映了商品需求量对其价格变动反应的灵敏程度。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需求量变动的比率÷价格变动的比率当弹性系数<1时,称需求缺乏弹性,此时,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大,需求量变动幅度小;当弹性系数>1时,则称需求富有弹性,此时,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小,需求量变动幅度大。
技术服务的对象是特殊的目标市场,其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普遍小于1,市场不会因为技术服务的价格偏低而膨胀,因此,技术服务项目的宜采用高定价,用高定价给企业带来高利润。
综上所述,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委托人签订合同是为了进行技术创新,而受托人是为了得到报酬,如果任意一方无法履行自己义务,则承担相应的后果。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