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技术中介是为特定目的进行服务,即仅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适当的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进行的活动。
2、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受托人)是对全程提供的服务。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仅要为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生产,而且要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保守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承担合同约定的协作事项和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调节等等,此协助义务的内容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3、技术中介的中介方是以技术知识提供的服务,以科技知识为基础的媒介和组织功能,是技术中介方区别于居间人的又一重要特征。
技术中介是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的重要媒介,是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技术中介是通过特殊的技术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转移和扩散,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所谓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所用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介绍,由另一方给付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技术中介活动是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技术服务活动,不同于一般代理、居间和经纪活动。故技术中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经纪合同。笔者仅仅从理论上对上述几个合同的区别略加分析。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协议。受托人为代理人,委托人为被代理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但。实践中,有些技术中介机构也承担相应的代理业务,但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方为委托方与适当的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标的是委托方与第三方的技术合同关系,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活动。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受托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这是两者的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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