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期限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时候,一般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消灭。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理解,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也消灭。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同于约定解除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定解除合同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才能够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履行,已经在合同解除之前履行的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的类别和履行的情况,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履行人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合同解除是因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时候,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解除权人的因为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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