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员若因未尽到义务导致业主受伤,那么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即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具体来说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物业服务人的此项义务主要涉及对物的管理,即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的共有财产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电梯、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和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2、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物业服务人应当负有维护小区内共同生活秩序的义务。例如,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小区内停车位使用的管理等。
3、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人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电梯从自12楼突然下坠,致业主受伤,近日,XXX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颜某系XXX区某小区房屋业主,2016年3月27日上午7时许原告颜某乘电梯上楼回家,电梯自12楼突然下坠,致原告受伤,原告在电梯内关闭十余分钟后被告XX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工作人员搀扶出电梯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3056.99元。被告XX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辩称:本次电梯非正常下降事件属于意外事故,被告物业公司无侵权的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依据该规定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于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颜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306.99元。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若因为物业服务人员的原因,导致业主受伤,那么物业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受伤物业服务人员需要担责吗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欢迎来找法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