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

更新时间:2022-01-16 11:2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其他合同中,若是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需要在广州市白云区将甲方的货物运送到深圳市福田区。但是甲方在货物运输中却与乙方在广州市海珠区进行签收。那么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合法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或许会构成瑕疵合同。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合同履行时价格发生变化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是法律不允许的。若是产生相关纠纷,就要依据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找法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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