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前,需要通知对方和经对方同意。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合同转让,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类转让称为法律上的转让,如被继承人死亡、作为遗产内容将合同权利义务移转于继承人有于法院裁决面发生。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产权转让合同行政诉讼范围主要是:产权转让合同行政诉讼范围:
(一)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因此,要使转让合同成立及生效,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必须符合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审查时应注意:
(一)审查债权转让是否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布无效,或者已被解除,在此条件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二)需注意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1、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其与物权的转让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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