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所以保证合同不能单独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要通知保证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保证人一定的金钱,但不影响保证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
(一)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合同可否单独转让的相关知识,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所以保证合同不能单独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要通知保证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