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双务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行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即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
(一)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二)丧失商业信誉;
(三)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四)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五)其他情形。
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本身的借款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四)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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