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更新时间:2022-02-03 12:02: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仓储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也是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的,因此仓储双方都会签订仓储合同以保证商品流通顺利进行。那么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合同范本如何书写?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一、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二)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四)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五)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一)保管人和存货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仓储合同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签订仓储合同的13大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一)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二)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三)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六)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七)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八)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九)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十二)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十三)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中特殊的一种,签订仓储合同时要注意约定运输、收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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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后续的法律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我 ,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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