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长于30日的,自该期限届满时,方可解除合同。
2、在履行技术合同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3、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需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作开发各方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