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一)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式合同是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要式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不一样的,二者是合同的不同分类。
(一)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保险合同、赠与合同。
(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表现。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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