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另外担保期限要明确。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二)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X月XX日
一般6个月,根据《刑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另外担保期限要明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款担保期限如何约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