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 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
(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至此,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债权人的撤销权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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