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上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订金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担保,订金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实践中一般作为一种预付款;
(二)违约返还方式不同。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而订金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二)具有预定赔偿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定金便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
(三)具有处罚违约方性质。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定金完全是对违约方的处罚。
(四)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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