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应的解释,所以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有些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拥有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但是,这真的是一个“铁饭碗”吗?
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对企业的归属感,更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企业的更好发展,《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一旦签订,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需支付员工补偿金。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不能终止和解除,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这并不等于合同就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出现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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