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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