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合同主体是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除了需要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以外,还需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并且是需要内容真实的,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于表见代理,主张表见代理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表见代理制度的关键,是需要证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表见代理人是需要在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一)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二)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可以追究原代理人的责任,以侵害财产权追究其民事责任,但表见代理真正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表见代表,需要一个合法的外观,即有一个让善意第三人深信的理由,可以是长期的交往,也可以是凭证,总之善意第三人有充足的理由来相信代理人,并进行了相关交易,信任,是现在经济交往的前提,因此保护这种信任,维护社会的经济正常秩序,是法律应解决的首要任务。出于这个目的,就让对此相关交易不应有责任的被代理人负起了责任。
除了上述原因外,被代理人还有一个应负责的理由就是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消除代理人的合法外观,也正是因这个过失,让代理人有机可乘。因此被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的信任负责。
同理,代理人也应对被代理人的信任负责,被代理人是基于信任才允许代理人从事相关活动。那么代理人就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处理相关任务,如果代理人没有遵守诚信原则,显然是破坏了正常了经济交往法则,因此代理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被代理人的信任及因此造成的疏忽,给被代理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此,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代理人要及时消除代理后形成的合法外观,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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