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3-30 18:20: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怎么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

  以下情形出现后,合法权益受损者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三、怎么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管辖法院

  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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