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在民事法律当中,合同的必备条款与格式条款还是有区别的,根据法律规定、特点、性质的不同,合同的必备条款与格式条款有以下具体的区别:
1、是否对双方据有法律约束力,必备条款因为是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的,所以可以同过双方的小伤进行改变,而格式条款不能进行协商更改;
2、格式条款一定是合同的当事人反复使用的条款,但是必备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改变作出更改;
3、格式条款是由企业等集体组织为订立合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示范文本则是由有关部门制定出来供当事人参考的,并不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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