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
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4、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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